自殺保險是否會理賠,主要取決於保險合同中的具體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出以被保險人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那麼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如果被保險人自殺時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則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此外,如果保險合同中規定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自殺的情況,保險公司也需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那麼即使是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保險公司也應進行理賠。
因此,是否會理賠需要根據具體的保險合同條款來判斷。如果保險合同中有明確的免責條款,且條款中未將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自殺的情況納入免責範圍,那麼保險公司通常不會進行理賠。如果合同中有相關條款,保險公司則可能需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