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作爲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自治權。包括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決定本地區的政權組織形式、機構設置等,以及依法行使相應的行政權力。
財政權。包括制定和實施本地區的財政預算,進行稅收調整和收入分配,以及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
立法權。包括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法規,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
經濟管理權。根據本地區的資源優勢和產業特點,制定經濟發展政策和措施。
文化和社會事業自主權。發展民族文化事業,自主發展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
人事管理權。制定和實施本地區的公務員管理辦法,決定本地區重要職位的任免和調整。
少數民族權利保護。保障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力,保護和促進少數民族的經濟、文化、教育、語言等權益。
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權。在自治機關、學校等場合使用當地民族的語言文字。
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這些權利旨在保障自治區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同時確保它們在中國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行使這些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