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是現代政府實施行政管理的一種新型方式。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簽訂的行政合同,數量大,種類多,主要的行政合同有以下幾種:
國家訂貨合同。行政機關基於國防、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需要,通過合同方式要求當事人提供實務或勞務的協議。
公用徵收合同。國家行政機關爲社會公共利益,在依法給予補償的前提下,通過與相對方簽訂合同,對相對方的財產進行徵收。
國有土地使用合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合同。
企業承包管理合同。使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關係契約化,從而使得三者之間的單純行政管理關係演變成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公共工程合同。行政機關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與建築公司等企業之間就建造某項公共設施的工程建設的承包及價金等事宜簽訂的合同。
科研合同。科研主管部門與科研機構、科技人員之間,就國家下達的重大科研項目所簽訂的由國家提供資助,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提供成果的合同。
此外,還有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徵收補償協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動產或不動產的行政徵用協議、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和買賣等協議、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招商引資協議、國有資產承包經營出售或者租賃合同、行政機關委託科研諮詢協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