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法律訴訟中享有多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
自行辯護或委託律師辯護的權利。
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問題的權利。
申請迴避的權利,如果認為審理案件的法官或其他人員存在偏見或不當行為。
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包括申請法庭調取證據和傳喚證人的權利。
發問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選擇調解和自行和解的權利。
提起抗訴的權利,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
申請再審的權利,如果認為一審判決存在重大錯誤或不當行為。
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包括起訴狀、答辯狀、證據材料等。
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被告的權利還包括承認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委託代理人的權利等。
這些權利旨在確保被告在法律訴訟中得到公正的待遇,並有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被告也負有相應的訴訟義務,如如實地陳述案情、回答法庭提問、不偽造或毀滅證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