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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怎麼寫

裁判書的撰寫應遵循以下步驟:

基本要素:文書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標題包括法院名稱、文書名稱和案號。正文包括首部、事實、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等;事實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定的證據及事實;理由是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進行分析評述,闡明理由;裁判依據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據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條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實體、程序問題作出的明確、具體、完整的處理決定;尾部包括訴訟費用負擔和告知事項。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標題:標題由法院名稱、文書名稱和案號構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案號”。案號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組成。

正文:正文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同時,應概述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被告對法律適用、責任承擔的意見。法院應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簡要評判,並最終寫明判決結果。

落款:落款應包括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的署名,以及判決書的日期。

以上是裁判書的基本撰寫步驟,具體內容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