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約定的一箇特定考察期限。
在這個期限內,用人單位可以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工作崗位的要求,包括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和身體狀況等,而勞動者也可以利用這個時間來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試用期的設定旨在保護雙方的權利和利益,確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匹配和滿意度。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的長度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箇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試用期內,雙方都有權利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發現實際情況與合同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