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找人所需的時間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案件的複雜程度、是否使用先進的定位儀器輔助搜尋,以及是否需要採取拘留或逮捕措施。
一般情況:
警方通常在24小時內根據報案人提供的線索進行初步搜尋。
如果初步搜尋沒有結果,警方可能會繼續加大搜尋力度。
在一些情況下,警方可能在幾個工作日內就能找到失蹤人口。
複雜情況:
對於複雜的案例,搜尋時間可能延長至三五個月,甚至長達幾年。這主要是以前科技不發達時的狀況。隨著科技的發展,現在一般幾個工作日就能找到。
特殊情況下,如傳喚、拘傳等措施,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時,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特定情況:
對於打架報警等情況,警察一般會在一個月以內找人。
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綜上所述,警察找人的時間可以從幾個工作日到幾個月不等,具體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警方的調查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