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的追訴時效通常根據逃避繳納稅款的數額和比例來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對於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情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逃稅罪的追訴時效是五年。
對於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情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逃稅罪的追訴時效是十年。
此外,如果犯罪行為人在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那麼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是《刑法》第八十七條,該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