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客觀因素:道路狀況和氣象條件等客觀因素也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
車況不佳:車輛的技術狀況不良,特別是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前橋、後橋等出現故障,且沒有得到及時檢查和維修。
疏忽大意:當事人可能因為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未能正確觀察和判斷外界事物,導致精力分散和反應遲鈍。這可能表現為觀察不周、措施不及時或不當。此外,當事人可能依賴主觀想像判斷情況,或過分自信地估計自己的技術能力,從而在未清楚判斷前方、左右車輛、行人動態和道路情況的情況下盲目行駛。
操作失誤:駕駛人員可能因為技術不熟練、經驗不足或缺乏安全行車常識,在遇到突然情況時驚慌失措,導致操作錯誤。特別是在複雜道路行車時,如果未掌握其特點,更容易發生操作失誤。
違反規定:當事人可能不遵守交通法規和其他交通安全規定,如酒後駕車、非駕駛人員駕車、超速行駛、爭道搶行、違章裝載、超員、疲勞駕駛,以及行人不走人行橫道等,這些違法行為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