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責任順序不同:
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箇債務人承擔責任,沒有先後順序之分。
補充責任:責任有先後順序,通常先由第一順位的責任人承擔責任,只有在第一順位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時,第二順位的責任人才補充承擔責任。
產生原因不同:
連帶責任:通常是由各債務人的共同行爲或共同義務引起的。
補充責任:則是由主債務人和補充債務人各自獨立的行爲所產生的。在補充責任中,補充責任人的行爲與債務無直接關係。
追償權不同:
連帶責任:可以進行內部追償。
補充責任:若補充責任人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則不享有追償權;但在主債務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暫未確定主債務人的情況,補充責任人先行賠償受害人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
先訴抗辯權不同:
連帶責任:沒有明確的先訴抗辯權。
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有先訴抗辯權。
綜上所述,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的主要區別在於責任的順序、產生原因、追償權以及先訴抗辯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