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程式通常涉及以下步驟:
提請逮捕。公安機關首先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並提交相關材料。
審查逮捕。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執行逮捕。逮捕決定作出後,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並立即執行。
執行要求。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並要求被逮捕人簽名或捺指印。
訊問與釋放。逮捕後,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逮捕,需變更強制措施或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通知家屬。除特殊情況外,應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
覆核。如果逮捕意見不被接受,需要覆核的,應在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特殊情況的處理。如異地逮捕、變更強制措施等,需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式。
這些步驟涵蓋了從提請逮捕到執行逮捕、訊問、釋放和通知家屬的整個過程。在特定情況下,如人民檢察院對逮捕有疑問或犯罪嫌疑人要求當面陳述時,可能會進行更詳細的審查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