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碰規則主要是為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海上避碰規則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羅德海法就是早期的嘗試,而現代避碰規則的制定始於1863年英法兩國之間的協商。這些規則包括重要的條款,如兩艘汽船在對遇或接近對遇時應各自向右轉向,交叉相遇時應有讓路的原則,以及汽船和帆船相遇時的讓路規則等。1960年,提出了運用雷達信息協助海上避碰的建議,以應對不充分的觀察信息可能導致的危險。
避碰規則包括5章(38條)和4個附錄,內容涉及《規則》的原則、解釋和運用,包括安全航速、瞭望、碰撞危險、避碰行動等方面。在特定情況下,如能見度不良或狹水道行駛時,規則還有特別的指導原則。
此外,還有針對不同類型船舶的特定規則,例如帆船、機動船、非自航船等,以及在特定環境下的規則,如分道通航和漁帆船的規定。這些規則的目的是確保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業時遵守一定的安全標準,以減少碰撞事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