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故降薪是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契約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四種途徑進行維權:
協商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進行直接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
申請調解:當事人就已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協定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雙方當中有一方反悔了,那麼同樣也可以向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處理。
仲裁處理: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提起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執意要降低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為由,被迫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管是調動職工的崗位,還是降低職工的工資待遇,都屬於對勞動契約的變更,應當徵得勞動者的同意才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