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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

陪審團制度是一種司法制度,其核心特點是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從公民中隨機選取一定數量的公民參與具體案件的審理,主要職責在於認定案件的事實部分。這一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得到廣泛套用,體現了司法民主,並被視為人民參與國家管理的重要途徑。

陪審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但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團制度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1066年,諾曼第公爵征服大不列顛時,將陪審團制度帶到了英國。最初,陪審團被用於行政目的,如清理土地,後來逐漸演變為司法目的,即在民事和刑事訴訟中認定事實。

在美國,陪審團制度不僅限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也可採用陪審團。陪審團通常由12名陪審員組成,但在一些州,可能設有候補陪審員以應對可能的缺席情況。陪審員的選擇通常是隨機的,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電話本中抽取。每個成年公民都有義務擔任陪審員,但某些特定群體,如不滿21歲、不在本土居住、不懂英語的人、聽力或智力障礙者,以及有法律背景或與案件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人,沒有資格擔任陪審員。

陪審團制度的優點包括代表社會大眾的聲音、提高裁判公正性、促進公民參與等。然而,它也存在一些缺點,如成本高昂、判斷可能不準確、以及可能導致情緒化和偏見。

總的來說,陪審團制度是一種深植於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傳統,它不僅關乎司法公正和民主參與,也引發了關於如何平衡公眾參與和司法效率的持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