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是一類特殊的犯罪形式,其特點在於犯罪構成預設了行為人實施多個同種類的行為。集合犯可以分為三種基本類型:
常習犯。指行為人具有常習性的犯罪行為,即某人反覆多次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
職業犯或營業犯。指行為人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或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特定犯罪。
集合犯在刑法中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通常將這些反覆實施的同種行為作為判定犯罪程度的重要依據,有時也將這些行為作為確定犯罪性質的關鍵因素。儘管集合犯與連續犯和繼續犯在某種程度上相似,但它們之間存在根本區別。集合犯是刑法明確規定將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為視為單一犯罪,即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和繼續犯雖然在行為人實施多個同種犯罪行為上與集合犯相似,但它們通常被視為數罪併罰的情況,或是在特定條件下將多個連續行為視為單一犯罪處理。
總的來說,集合犯是一種複雜的犯罪形式,其定義和處理方式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