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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援程式

離婚法院程式主要包括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協定離婚程式如下:

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手印。

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定書上簽名。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提交的證件、協定書、證明材料,符合條件即予登記。

訴訟離婚程式如下:

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

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後,發出立案通知書,並繳納訴訟費。

法院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進行審理。

民事庭向被告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到庭應訴。

法院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開庭審理。

法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步驟。

審理結束後,法院作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訴訟離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離婚訴訟的條件和流程。如果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能會判決離婚。特定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賭博等被列為調解無效時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或分居滿一定年限,法院也可能準予離婚。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