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相關的法律修正,青少年犯罪判刑的規定如下:
未成年人刑責年齡調整: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犯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等嚴重罪行,且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犯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等罪行,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處罰原則:
對於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特殊情況:
對於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請注意,以上信息基於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需要了解最新的法律動態或具體案件的判決情況,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或查閱最新的法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