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是中國宋朝時期王安石變法的一部分,旨在通過政府貸款或糧食借貸的方式,幫助農民和城市手工業者在農作物收穫前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
青苗法最初實施於1069年,通過常平倉和廣惠倉的糧食儲存,以較低的利率(約20%)貸給農民和城市手工業者,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並減輕民眾的財政負擔。該法案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包括官員濫用職權、加重農民負擔等,最終在1085年神宗去世後被廢止。
儘管青苗法的初衷是好的,但由於執行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它並沒有完全實現其預期的目標,包括減輕民眾負擔和增加政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