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FR(目視飛行規則)是一種飛行規則,要求飛行員在可見天地線和地標的條件下,能夠判明航空器飛行狀態和目視判定方位。飛行員需對航空器的間隔、距離及安全高度負責。
實施VFR飛行時,航空器必須保持與雲層和地面的安全距離。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千米(含)以上時,能見度不小於8千米;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千米以下時,能見度不小於5千米。此外,航空器與雲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1500米,垂直距離不得小於300米。在特定條件下,如航空器速度較慢、在空中活動稀少區域或在獲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飛行員可以在低於上述標準的能見度條件下飛行。
VFR飛行的適用範圍包括起落航線飛行、晝間飛行(飛行高度6000m以下)、巡航錶速不大於250km/h的情況、通用航空在作業區的飛行、執行通用航空任務調機到臨時機場的飛行以及特定目視航線上的飛行。在有塔台線上的機場,VFR飛行員必須從塔台獲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