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在審查原告的起訴後,如果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會從程式上做出書面裁定,決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
「不予受理」通常只在案件立案之前發生,是對當事人程式上起訴權的否定,只能以書面形式適用,如果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訴。在特定條件下,即使「不予受理」裁定已經生效,當事人仍可以再次起訴。
與「不予受理」相關聯的概念有「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駁回起訴」是在案件立案後審理過程中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提出的,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案件審理結束時對實體問題作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