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護照分爲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和特區護照。其中,公務護照又分爲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特區護照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統稱爲“因公護照”,普通護照通常被稱爲“因私護照”。
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也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簽發。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特區護照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簽發。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可以申請普通護照。申請普通護照時,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但在特殊情況下,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