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具有顯著的結構、本位、傳統和屬性差異。以下是詳細介紹:
在結構上,中國法制傳統強調君權的重要性,將法律視為君主治理國家的工具,而西方法律文化起源於平民與貴族的鬥爭,法律成為限制君權的手段。
在本位上,中國法律是集體本位、家族本位,強調宗族倫理和家族本位,而西方法律是個人本位,更注重保護個人權利和自由。
在傳統上,中國法律是公法屬性,形式性的法律體系發達,而西方法律是私法屬性,民事性的法律體系發達。
在屬性上,中國法律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以刑法為主,而西方法律則以民法和商法為重心,強調私法體系。
這些差異根源於不同的歷史、地理、社會結構和經濟條件。例如,中國的國家形成是通過氏族間的戰爭,而西方則是在社會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和妥協中形成。中國的地理環境較為封閉,而古希臘和羅馬則處於半島之上,從事商業活動,形成了開放式的社會。在社會結構上,西方從產生起就打破了血緣親情關係,而中國則以血緣、親情關係作為社會紐帶。在經濟條件上,西方以交易行為為基礎,產生商品經濟,而中國則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思想條件上,西方法律研究作為一門獨立學問,強調法律與道德的嚴格界線,而中國則儒家思想占統治地位,強調禮教和義務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