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且民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具有以下特徵:
男女雙方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民眾所公認。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有限。自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延續了之前《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確定了婚姻登記是確立婚姻關係的必經程式,是確認婚姻有效的唯一形式要件。男女雙方只要登記結婚領了結婚證,無論是否同居生活,無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都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