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鑑定申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鑑定機構的委託與鑑定周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事故需要進行檢驗、鑑定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對於屍檢檢驗,應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精神疾病的鑑定需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傷殘鑑定的特殊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時,治療終結後應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鑑定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或委託下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應在二十日內完成,如有延期需要,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十日。
重新鑑定的申請。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時,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對於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司法鑑定的申請。傷人員在醫療終結後,可以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其委託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通過交警機關委託鑑定的,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通過法院委託鑑定的,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
鑑定費用的承擔。檢驗、鑑定費用通常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當事人自行委託的傷殘鑑定、財產損失評估等除外。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