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權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組成人員進行選舉、任命、罷免、免職、撤職等權力的行使。
這一權力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確保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並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置於人民的監督之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行使這一權力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在發揚民主、聽取人民羣衆意見的基礎上,有組織、有秩序地實行高度集中,以集體行使職權的形式統一形成國家意志。這種權力的實質是通過法定程序,將人民管理國家的權力交給人民信賴的“公僕”代爲行使,具有強烈的法律性,並受到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障。法律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任免權的形式、程序等都作了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