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效力是指定金在契約關係中所具有的法律上的作用和影響。
定金是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了確保契約的履行和擔保債務的履行而預先支付的一定金額。定金的主要效力包括:
證約效力。定金可以證明主契約的成立,交付定金的事實表明雙方有意訂立契約。
預先給付和抵消的效力。定金在契約履行前支付,但並不屬於主契約的給付義務。契約履行後,定金可以抵作價款或收回。
擔保效力。定金通過定金罰則體現其擔保作用。任何一方不履行契約,都將根據定金罰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此外,定金的所有權在交付後發生移轉,且定金契約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通常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契約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和第五百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