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失業人員通常指的是那些已經離開工作崗位,且在一段時間內未能找到新的就業機會的人員。具體來說,下崗失業人員包括以下幾類人員:
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這些人員曾是國有企業員工,但由於企業關閉或破產,需要得到安置。
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這些人員因企業關閉或破產而失業,需要得到相應的幫助和安置。
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廠辦大集體)下崗職工:這些人員曾是國有企業所辦的集體企業的員工,現在失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這些人員在城鎮登記失業超過一年,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這些人員需要得到相應的安置和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下崗與失業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下崗職工雖然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但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仍有就業要求但尚未就業。而失業人員則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檔案已轉入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