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之間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且情節嚴重的行爲。這種行爲侵犯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破壞了招標投標的競爭性原則,即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串通投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投標人或招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且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串通投標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包括: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爲。這通常表現爲投標人之間形成書面或口頭的協議、約定,或者互相通報信息,以避免相互競爭,牟取不正當利益。具體形式可能包括:
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約定給沒有中標或棄標的其他投標人以“棄標補償費”。
串通投標罪不僅侵害了市場秩序和競爭原則,還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被視爲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