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也稱爲“身體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其人身和行動完全受自己支配,享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和侵害的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自由的基礎和前提,被視爲公民生存的起碼權利。如果公民沒有人身自由,從事政治活動、參與國家管理將難以實現。狹義上,人身自由僅指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監禁、逮捕或羈押的權利。廣義上,人身自由還包括與人身緊密聯繫的人格尊嚴、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等。
此外,許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都包含了保護人身自由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