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性不當得利是指因侵害他人權益而獲得利益,並導致他人遭受損失的法律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應當承擔返還所受利益的義務。侵害性不當得利是不當得利類型化中非給付不當得利的一種重要形式,其社會功能在於在他人侵害行為造成受損人損失的情況下,受損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中擇一行使,以最大程度保護自身權益。
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包括:
一方受有利益,這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或消極增加。財產積極增加是指財產本不增加而增加;財產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未減少。
他方受有損失。
獲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在侵害性不當得利的情況下,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並且基於這種行為而受有利益。如果僅有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而行為人並未受有利益,則不成立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