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管治權是2014年白皮書中提出的核心法理概念,旨在構築中央立場的基本法法理學。它旨在逐步限定和轉化過於本地化的香港普通法主義的基本法法理學,確保其符合“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秩序確定的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
全面管治權涉及國家基於主權對其所屬領土行使的管轄和治理權力。主權國家對其國內所有地方和事務擁有絕對和最高的權力,即管轄權。這種治理權還包括治理模式的選擇,國家有權自行決定內外政策,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自身利益並實現管理目標。管轄和治理雖有聯繫也有區別,管轄側重於法律意義,而治理則是統治權力的運用方式。
在“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框架的約束下,全面管治權是法定管治權,不是無約束的任意管治權。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權、中央對特區的授權及授權調整權,以及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全面監督權。中央不會直接干預自治權範圍內的事項,而是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並進行憲制性監督甚至問責。這種結合過程旨在確保“一國”不僅是主權象徵,也是具體的治權,同時不會破壞香港的高度自治或損害居民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