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是指由於人類活動引起的環境污染與破壞對公衆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和生活環境的舒適性等造成的危害。
這個概念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與私害相對,指的是對他人可行使或可享受的權益造成妨礙的行爲;如果隻影響到個別人(3人以下),並只侵害專屬其所有的權益,就稱爲私害;如果其行爲影響到3人以上並侵害其作爲公衆成員而享有的權益,就稱爲公害。公害的例子包括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土壤污染、噪聲、振動、地面沉降和惡臭等。這些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爲對公衆健康和生活環境造成損害。隨着環境保護的發展,公害的定義也在擴大,包括日照妨礙、通風妨礙、光害、電磁輻射、放射性危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