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登記是一種備案制度,旨在通過登記的方式,將動產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爲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措施。
動產抵押登記通常涉及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不移轉佔有而供擔保的抵押形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佔有抵押動產,並就其出賣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動產抵押登記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在沒有登記的情況下,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而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則取得了這種對抗效力。
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是基於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產生的。因爲動產抵押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一旦辦理了抵押登記,公示方式就變爲登記。在物權法原理上,登記的公信力要大於交付的公信力,因此動產抵押登記的對抗效力隨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