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控股是一種特殊的控股方式,它指的是一家企業(通常稱為第一受益人)通過排他性管理諮詢或技術服務協定等契約,而不是通過股權,來控制另一家企業(通常稱為特殊目的公司或可變利益實體,即Special Purpose Entity / SPE 或 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 VIE)的全部經營活動。這樣,第一受益人就能夠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收入和利潤。這種通過契約實現的控股結構被稱為協定控股結構。
協定控股通常用於特殊目的公司,這類公司的設立往往旨在分離財務風險或進行專項融資,而不會使整個公司承擔融資風險。SPEs 也廣泛用於複雜的融資結構以區分不同股本類型。
在中國的實踐中,還有一種稱為WFOE協定控股的方式,這通常見於上市公司的股權架構中。WFOE代表外商獨資企業,而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協定控制是指不通過持股獲得多數表決權的方式實際控制一家企業,以實現合併財務報表的目的。這種方式常用於網際網路公司,因為並不是所有企業都鼓勵外商投資,所以用這種方式「迂迴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