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退休待遇通常是指對某些公職人員因違法違紀行為而受到的一種處理決定,其嚴重程度相當於開除公職的處分。退休待遇分為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兩部分。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養老金和各類補貼,而政治待遇則涉及參與政治理論學習、閱讀相應級別的檔案、在一定時間內繼續配備秘書、使用辦公室等。取消退休待遇意味著失去這些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2條的規定,對於已經退休的公務員,如果他們有違法違紀行為並應當受到降級、撤職、開除處分,那麼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他們享受的待遇。這意味著退休人員在受到取消退休待遇的處分後,理論上失去了退休金,國家不再發放任何退休待遇給該人員。
然而,如果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會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照服刑或勞動教養的標準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此外,如果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會停發退休費待遇,但根據不同情況,可能會按照一定比例計發生活費,或者在特定條件下恢復退休費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取消退休待遇並不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一種,政務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並不包括取消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