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體系的總稱
國家機構是國家爲實現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一整套國家機關體系的總稱。
這些機關按照其職能和管轄區域範圍可以分爲不同的類型:
按照行使職權的性質,可以分爲立法、行政、司法等機關。
按照行使職權的地域範圍,可以分爲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國家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立法、執法監督、政策制定和執行、司法審判、法律監督、國家監察等。它們共同構成了國家的政治組織體系,負責管理國家事務和執行國家職能。國家機構的特點包括階級性、社會性、整體性和歷史性。它們爲統治階級服務,並通常以全社會正式代表的身份進行活動。不同國家的國家機構設置可能因政治制度、基本國情等因素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