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機構的概念有兩種主要含義。以下是詳細介紹:
常設機構指的是國家機構中固定、持續存在的部分,負責完成國家的管理職能。它必須依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設立,並經過法律程式批準。這種機構不是永久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
在國際稅收領域,常設機構是指企業用於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礦場、油井等。這種常設機構具有固定性、持續性和經營性的特點。
此外,在判定常設機構時,關鍵要素包括固定的營業場所、企業對場所的長期使用權以及該場所服務於經營活動的情況。常設機構的概念在稅收協定中非常重要,因為它用於確定企業是否與某國有足夠的聯繫,以便該國可以對歸屬於常設機構的所得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