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是孫中山提出的解決中國土地問題的方針,旨在通過徵收地價稅和土地增價歸公的方式,消除地主從地租及地價增長中獲得暴利的可能性。具體措施包括:
私有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國家按價徵稅。
地價上漲部分歸公,以防地主通過地價上漲獲得額外利益。
國家保留按呈報地價收買土地的權利,以防地主少報地價。
對於缺乏田地的農民,國家應給予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
這一理念是孫中山革命理論的一部分,早在1905年同盟會宣言發佈前就已提出,並在1924年改組中國國民黨時進一步發展,成爲民生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孫中山在其著作《三民主義》中闡述了平均地權的思想,並與節制資本一同作爲民生主義的兩大理論。
平均地權的實施還意味着國家保有土地的最高處置權,以確保在必要時可以對土地進行統制,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個人土地私有權被承認,但僅限於所報地價範圍之內,即在繳納地價稅及增價稅後,人們可以享有土地的支配管理以及使用收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