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也稱為不可分之訴,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將其合併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的特點在於,訴訟標的具有共同性,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例如,在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共同所有,或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中,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就存在這種共同的權利或義務。
此外,必要共同訴訟與非必要的共同訴訟(或稱普通的共同訴訟)不同,後者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可合併審理的訴訟,其特點是訴訟標的具有同種類性,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合併審判也可將其分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