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是英國封建時期的重要憲法性文件之一,於1215年6月15日在英格蘭簽署。
《大憲章》由金雀花王朝的國王約翰王被迫在大封建領主、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的聯合壓力下籤署,共包含63條。該憲章的主要內容是保障封建貴族和教會的特權以及騎士和市民的利益,同時限制了王權。它規定了非經貴族會議的決定,不得徵收額外稅金;保障貴族和騎士的采邑繼承權;承認教會自由不受侵犯;歸還原侵佔的領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據;尊重領主法庭的管轄權;對任何自由人非經合法判決,不得逮捕、監禁、沒收財產或放逐出境;承認倫敦和其他自治城市的自由;保護商業自由等。
《大憲章》在歷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權力,爲後來的英國君主立憲制奠定了法律基石。它確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則,即國王的權力也受到法律的限制,這個原則被現代的法治國家廣泛接受。《大憲章》還創造了“法治”這一理念,對後來的政治和法律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雖然《大憲章》最初只是一份停戰和平協議,但其內容和精神對英國乃至世界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都產生了重要影響,被視爲現代民主的源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