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司是清朝時期內務府所屬的一箇機構,主要負責審理和處理宮女、太監以及三旗(上三旗)官員的犯罪案件。
慎刑司在順治年間最初被稱爲尚方司,後改名爲尚方院,到了康熙十六年(1677年)最終更名爲慎刑司。該機構在處理案件時,依照刑部的律例,對於情節重大的案件,會移諮給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進行會審定案。慎刑司在宮內有獨立的司法權,並擁有自己的酷刑和大獄。對於太監和宮女的處罰較爲嚴厲,包括死刑在內。在處理涉及宮廷之外人員的案件或重大案件時,則需交由三法司審理。慎刑司的組成包括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職,以及負責緝捕的番役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