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錯誤,又稱「目標錯誤」或「行為誤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意圖侵害某一對象,但由於未能控制行為的準確方向,實際上侵害了另一對象。這種錯誤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構想的因果方向與實際發生的因果方向不一致所導致的。打擊錯誤的表現形式有兩種:
同一構成要件內的打擊錯誤:例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但未擊中甲而誤殺了乙。這種情況下,甲和乙在刑法上的構成要件是等價的,因此被稱為等價的打擊錯誤。
不同構成要件間的打擊錯誤:例如,某人從樓上投擲重物意圖砸毀甲的汽車,卻將過路的行人乙砸死。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圖與實際結果涉及的構成要件不同。
打擊錯誤與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無關,純屬客觀方面的失誤,因此不屬於刑法錯誤的範圍。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因打擊錯誤而未遂,仍應負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如果由於打擊錯誤,行為人的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
在判斷打擊錯誤時,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對象實施了侵害行為。
實際侵害的對象與行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一致。
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不希望而且也沒有放任自己的行為對第三者(實際侵害對象)造成危害。
打擊錯誤可能發生在以人或者物為侵害對象的犯罪中,但必須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之間的不一致具有刑法上的意義,即有可能影響犯罪故意或犯罪既遂的成立的才有討論的價值,也才有可能納入刑法中打擊錯誤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