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證書是一種法定證明文書,用以證明持票人曾經依法行使票據權利,但未達到目的或無法行使票據權利。
這種證書只能由特定機關製作,如公證人或執行官,並且必須是一種要式的公證書。拒絕證書的內容應包括拒絕人和被拒絕人的名稱、匯票的內容、提示日期、拒絕事由或無法提示付款的原因、做成日期以及公證機關和公證員的蓋章等。持票人獲得承兌或付款時,無需拒絕證書。如果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則可能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付款人拒絕付款,持票人也可能無法獲得拒絕證書。
拒絕證書是一種法定證明文書,用以證明持票人曾經依法行使票據權利,但未達到目的或無法行使票據權利。
這種證書只能由特定機關製作,如公證人或執行官,並且必須是一種要式的公證書。拒絕證書的內容應包括拒絕人和被拒絕人的名稱、匯票的內容、提示日期、拒絕事由或無法提示付款的原因、做成日期以及公證機關和公證員的蓋章等。持票人獲得承兌或付款時,無需拒絕證書。如果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則可能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付款人拒絕付款,持票人也可能無法獲得拒絕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