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判例的法律體系
普通法是一種基於判例的法律體系,主要特點包括:
判例法。與大陸法系的成文法相對,普通法是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判決逐漸形成的法律規則。這些判例隨著時間的推移形成了法律原則和規則,對後續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適用於全國。普通法適用於國家內部的所有法院,具有普遍適用性。
與衡平法的關係。最初,普通法是相對於衡平法而言的,指的是世俗政權或法庭發布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不足之處的彌補和完善,隨著法律的發展,普通法和衡平法逐漸合二為一,可以在同一法庭中套用。
程式的重要性。普通法的形成和發展依賴於法院審判案件所遵循的程式規則,而不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典。
歷史背景。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國12世紀左右,最初是以判例形式出現的適用於全國的法律。這種法律體系隨後被其他英美法系國家所採用。
總的來說,普通法是一種以判例為基礎的法律體系,它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占據主導地位,與大陸法系的成文法相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