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形式,指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或債務人應以個人的全部財產來清償這些債務。
“無限責任”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爲一體,意味着債務人對其債務承擔的責任是無限的,不以其投入的資本或持有的股份爲限。與之相對的是“有限責任”,後者是指責任人僅以其部分財產承擔責任。
在個人獨資企業中,出資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因爲在這種企業中,出資人只有一箇,沒有其他人與之構成連帶關係。而在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因爲在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是多箇的,他們之間存在連帶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