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模式是指物權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定方式,主要包括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以下是詳細信息:
意思主義。意思主義是指物權變動僅需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達成合意即可發生效力。這種模式強調契約自由,但可能導致物權變動的公示性特徵喪失,目前大多數國家已不再採用這種模式。
形式主義。形式主義又可分為物權形式主義和債權形式主義。物權形式主義要求物權變動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外,還需有單獨的物權合意,並通過法定形式如交付或登記表現出來,才能導致物權的變動。德國民法典是這種模式的代表。債權形式主義則是在承認債權意思的同時,強調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即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除了債權合意外,還必須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這兩種模式各有優缺點,反映了不同國家的法律傳統和司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