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程記錄是繼入院記錄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
病程記錄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牀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採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病程記錄應按照時間順序進行編寫,根據病情及診療需要確定記錄間隔時間,要求簡明扼要、重點突出,防止記錄成“流水賬”。一般應由經治醫師書寫,值班醫師只作重點記錄。此外,首次病程記錄即入院後的第一次病程記錄,必須在病人入院後當日(夜)接診醫師下班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