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化主體是指在確定其控制方時,沒有將表決權或類似權利作為決定因素而設計的主體。
這類主體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經營活動和設立目標受限。結構化主體在契約約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其業務活動範圍和設立目標受到限制。
依賴外部財務支持。結構化主體通常股本不足以支撐其業務活動,需要依靠外部的財務支持。
用於特定目的。這類主體通常是為了特殊目的而設立,如資產證券化、投資基金等。
契約和安排主導活動。主導結構化主體相關活動的通常是契約或其他相應的安排,而不是基於表決權或類似權利。
在會計和財務報告中,結構化主體的定義和套用對於理解其財務狀況和風險特徵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