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也稱為警察權力,是指國家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而依法賦予警察的強制力量。
警察職權主要包括警察行政職權和警察刑事職權,其本質是行政權力。警察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執行這些職權時,需要遵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警察的職權範圍廣泛,涵蓋了從維護社會治安、預防犯罪、偵查犯罪到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等多個方面。具體來說,警察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處理交通事故,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警察在行使這些職權時,需要遵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確保權力的正當和公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