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產生,這些民事責任被數箇法律規範調整,彼此之間相互衝突的現象。
責任競合通常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也可能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在民法中,最常見的責任競合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例如,當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爲同時造成對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損害時,該行爲就同時符合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不能同時基於兩種責任提出請求。
責任競合不同於責任聚合,在責任聚合的情況下,行爲人需要承擔多種責任,而這些責任可以並存。